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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其他类办理指南

08-24     浏览量:206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其他类审批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其他类审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071039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具有咸宁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赴香港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或代办,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法定期限:

1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51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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